監察院陳訴書  

09192012   

2012.09.18 

一、事實經過:

2006年8月2日,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赴高檢署查黑中心告發當時的台北市長馬英九首長特別費涉及不法,接著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蔡錦隆告民進黨四大天王呂游蘇謝四人後,藍綠雙方爭相告發對方官員涉及特別費案。2006年11月23日司法院長翁岳生被國民黨立委告,同天民進黨立委蔡啟芳也把李登輝、連戰、唐飛等26人一併告到台北地檢署。2007年9月21日,特偵組起訴呂秀蓮、游錫、陳唐山,但獲民進黨提名參選正副總統的謝長廷和蘇貞昌則獲不起訴。

09192012   

特偵組檢察官以陳訴人明知並無實際公務支出,為順利詐得特別費及副總統國務機要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1年7月起至95年5月止,在總統府內,違背其執行國家預算之任務,利用請領前述費用之職務上機會,命幕僚代為領取按月撥付之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嗣再指示幕僚蒐集與公務無關之他人發票以核銷上述國務機要費,陳訴人依此方式詐得特別費2,925,677元、

副總統國務機要費計2,710,158元,因認陳訴人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等罪。

 

按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都是總統府會計單位依照立法院通過的預算,於每個月初主動送到行政首長辦公室。陳訴人因當過縣長,知道特別費之半需要以發票收據核銷,但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的犒賞,領據簽收即可。所以陳訴人將各種因公支出收據順手交給幕僚,但不知道會計單位將發票收據粘貼在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兩部分,以致發票不足,承辦人員才會將自己或別人的發票核銷。

 

年復一年,總統府會計單位從未指正幕僚用別人發票核銷之事,在陳訴人接到起訴書之前,完全不知道。事實上這些行政慣例已形成數十年,全國成千上萬的各級行政首長均大同小異,完全是國民黨時代留下的歷史共業。

 

經過朝野立委多年協商,2011年5月8日立法院終於增訂「會計法」,將特別費予以除罪化。然而立法院針對總統國務機要費,因為不讓陳水扁因此除罪而故意不作處理。立法院為德不卒,致使陳訴人及曾任總統府秘書長的游錫繼續作司法掙扎,纏訟多年。

2012年7月2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歷經4年9個半月的審理,除特別費因已經立法院修法除罪化而免訴,國務機要費部分亦宣告陳訴人無罪,檢察官放棄上訴,本案已告無罪定讞。

 

二、違法失職情事及其證明方法:

 

1.特偵組無犯罪證據,濫權起訴:

國務機要費為總統專屬之特別費,其中每月15萬元每年180萬元,總統府均以「副總統特別費」名目編列,而於每個月初,由總統府會計處出納科長「主動」送款到副總統辦公室簽收,業經總統府會計處相關人員供證在案。此一慣例,始於國民黨執政時代,連戰前副總統還曾有過連續數月每月領受150萬元的紀錄。特偵組竟空口誣指陳訴人施用詐術詐領特別費,無中生有,一派胡言!

本案其他被告及被緩起訴者均明確表示陳訴人從未指使蒐集發票,有筆錄可證,但蒞庭檢察官卻以臆測之詞一口咬定係被陳訴人指使所致。又誣指因被告擔任過縣長,當然知道如何核銷特別費及國務機要費。然因陳訴人當過縣長,雖知如何核銷特別費,但在未當上副總統之前,根本沒聽過國務機要費,且國務機要費係專屬於總統的特別費,依例每月撥付15萬元給陳訴人,每年均明列於總統府預算科目中,且經立法院審議通過。檢察官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陳訴人因公支付之收據和發票及捐贈款項,已檢附正本呈庭部份即高達684萬1429元,而被起訴之特別費292萬5677元、國務機要費271萬158元,兩者合計562萬5835元,支出大於收入121萬5594元,陳訴人絕未以公濟私,特偵組在起訴書直言「窮盡一切查證方式」,均查無陳訴人有將公款私用情事。

 

台北地方法院在本院判決中,以無罪推定原則,駁斥特偵組起訴陳訴人,既違法違憲,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相關判決內容如下引:

1.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訴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

2.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

3.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259號判決)

4.司法院大法官迭次解釋,闡明無罪推定乃屬憲法原則,已超越法律之上,為辦理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同該遵守之理念。依此原則,證明被告有罪之責任,應由控訴之一方承擔,被告不負證明自己無罪之義務。此一無罪推定原則,早經聯合國通過之《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

 

因檢察官缺乏犯罪證據,卻濫權起訴的結果,必然導致審判定罪的比例下降,而無辜受害的人數遞增。根據法務部出版的民國100年「中華民國法務統計年報」,截至100年12月止,「列管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為60.8%,剔除以貪瀆案件偵辦而以其他罪名起訴者之定罪率則為56.2%。」此外,同期間「貪瀆列管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825人,定罪率60.4%,較諸全般刑事案件超過9成之定罪率仍顯偏低」。換句話說,由於檢察官的濫權起訴,高達40%的被告經過法院審理證明無罪清白,足見司法人權之備受侵擾,與檢察官欠缺證據濫權起訴之嚴重性!

 

2.辦綠不辦藍,違反司法公正性:

本案肇始於藍綠政治對抗,特偵組完全配合政治考量偵辦案件。在藍綠惡鬥的浪潮中,尤其政黨再輪替之後,由查黑中心轉型的最高法院特偵組辦綠不辦藍,甚至在綠營被偵辦的高層官員當中,也充滿政治考量,特偵組赤裸裸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不只浪費司法資源,也踐踏司法正義。

 

法務部長曾勇夫2010年12月16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中,報告「99年度該管預算執行情形、近年來社會矚目重大貪瀆案件」。報告內容中有關特別費偵察情形如下:「特別費案件偵結45人,計起訴呂前副總統秀蓮等20人、不起訴蘇前院長貞昌等4人、緩起訴5人、查無具體事證簽結前行政院副院長蔡英文等7人、非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1項之案件簽結9人。」

 

在這偵結的45人當中,只有立法院長王金平是藍營的政治人物,其餘全都是民進黨時期的官員,或是官員的幕僚。不禁要問:其他藍營政治人物的特別費辦到哪去了呢?

2006年11月8日,連戰與蕭萬長第一次被告發2007年12月連戰遭特偵組約談、2008年1月蕭萬長遭約談,此後完全無下文;吳伯雄、劉兆玄、邱正雄、吳敦義、郝龍斌2007年5月17日被告發,毛治國、尹啟銘、李述德2008年7月16日被告發,結果一千多個日子以來,從未被特偵組約談過。按特別費原本是國民黨時期遺留下來的錯誤,但卻被拿來懲罰民進黨人士,特偵組選擇性辦案,既荒謬,又可惡。尤其陳訴人被起訴時仍為現任副總統,特偵組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濫權起訴,不只傷害個人名譽,更嚴重侮蔑國家尊嚴。

下列表格,足以說明特偵組政治考量偵辦案件之一斑:

日期                     事件

2006.05          5月起,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人,質疑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

                    支出方式違法,並陸續爆料,引爆首長特別費案。

2006.09.06      國民黨立院黨團告民進黨呂秀蓮、游錫、謝長廷、蘇貞昌

                    特別費涉及不法。

2007.05.01      國民黨立院黨團再向特偵組告發民進黨102位內閣首長。

2007.05.17      綠營告發國民黨執政時期的歷任內閣首長共97人。

2007.09.21      呂秀蓮、游錫、陳唐山遭特偵組起訴;謝長廷、蘇貞昌不

                    起訴。

2011.04.22      特偵組前後受理239件特別費案,共簽結包括蕭萬長、王金

                    平、蔡英文、黃志芳、蔡堆、陳瑞隆等 95案。

2011.05.03      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特別費除罪化。

2012.07.02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呂秀蓮、游錫國務機要費無罪,特別費

                    免訴。

 

綠營官員遭起訴者:陳水扁、許添財、許陽明、杜正勝、施茂林、李逸洋、林嘉誠、朱武獻等。藍營官員遭起訴者:馬英九。

 

三、具體訴求:

請查明本案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是否因政治考量而違法失職、濫權起訴,危害人權,踐踏司法,並依法辦究,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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