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陳正翰

04022013

前副總統呂秀蓮今(2) 天召開記者會表示,凡事應注重國法、天理與人情,現在陳前總統已百病纏身,她呼籲法務部重視受刑人的權益,尤其諸多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受刑人的權益均有明文保障,反觀台灣的獄所有諸多方面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對於台灣的人權與國際形象有很大的傷害。

她舉例: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法務部於98年11月26日「『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台灣國際法學會)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即認為兩公約規定應優先於國內法令之適用。

 

一、締約國應適用聯合國1957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

第19點規定:「所有供囚犯佔用的房舍,尤其是所有住宿用的房舍,必須符合衛生規定,同時應妥為注意氣候情況,尤其立方空氣容量、最低限度的地板面積、燈光、暖氣和通風等項;應當按照當地或國家的標準,供給每一囚犯一張床;需要專科治療的患病囚犯,應當移往專門院所或平民醫院。

第21點規定:「未在戶外工作之囚犯,只要天候適宜,每日應讓其在戶外至少運動1小時。」

 

二、聯合國1988年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Body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

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均應獲得人道待遇和尊重其固有人格尊嚴的待遇(原則1

任何情況均不得作為施以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的理由原則6

 

       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

「(第1項)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第2項)1.除特殊情形外,被告應與判決有罪之人分別羈押,且應另予與其未經判決有罪之身分相稱之處遇。」

 

四、2006年歐洲人權法院據以適用的歐洲監獄規則第2條規定:

被剝奪自由的人在監禁中仍保有那些沒有被判決依法剝奪的權利

Persons deprived of their liberty retain all rights that are not lawfully taken away by the decision sentencing them or remanding them in custody.

 

、我國監獄行刑法第58條,施行細則373:

受刑人如因罹病… 如所罹疾病在監內不能為適當醫治時,可具保外送,且監獄得指定保外受刑人住院醫療之醫院… 原因消滅,即應令受刑人返監繼續服刑。

 

法務部長101年10月30日於監院約詢表示:該部依照法律規定、尊重醫療專業、重視病患權益,給予受刑人應有的醫療照護

 

但是:

 

  • 2012年9月30日:矯正機關總收容人數65,679人,核定容額54,593人,超收11,086人 (20.31%)。
  • 北監總收容人數4,228人,核定容額2,705人,超收1,523人 (56.3%)。
  • 陳水扁兩人牢房1.38坪,平均1人使用0.56坪,低於法務部核定每位受刑人使用0.7坪的標準。北監每位受刑人平均僅使用0.384坪。

 

 

 

1.    北監受刑人均無床舖。

2.    平日運動僅30分鐘,不符受刑人最低限度1小時之標準。

3.    陳水扁未受合於人道待遇,其人格尊嚴亦未受最低限度之尊重。

 

 

 

保外就醫實況:

 

  • 民國95至100年各矯正機構罹病受刑人保外就醫出監者計有917人,其中死亡人數計有500人,佔54.5%。
  • 死亡500 人中,

 

於1日內死亡者:33人 (6.6%)

 

於10日內死亡者:90人 (18%)

 

於30日內死亡者:171人 (34.2%)

 

於31日~180日內死亡者:162人 (32.4%)

 

 

呂秀蓮認為,目前各監所人滿為患,每位受刑人平均可分配到牢房空間遠低於國際標準,她建議馬總統比照2007年阿扁宣布減刑,讓犯輕罪的受刑人提早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也可讓其他受刑人有較為舒坦的環境。台灣必須政治透明與司法公正,這是朝野不分藍綠共同的責任。明天將出國訪問的她有信心在返國前,阿扁就能返家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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