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 陳正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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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審會於5月16日認定新北市核四公投為全國性議題,不得進行地方公投。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及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於18日下午於台北市NGO會館舉辦「核四議題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法律面面觀」座談會,從法律面向探討核四地方公投。

座談會由前台南縣長蘇煥智主持,他表示核四所在地的貢寮與新北市民的生命抵抗權無法自行捍衛,卻要全國人民幫他們決定,這樣的制度與公投法精神是很奇怪的。

05202013

新北市核四地方公投提案領銜人呂秀蓮說明16日當天在公審會開會的狀況,雖然她提出六大理由,卻遭公審委員以大法官釋字520號駁回。她質疑全國性公投由執政黨立委提出是否具有正當性?到時候電視辯論由誰代表主辯?針對公投法缺失,未來是否修憲,獲是特別立法?現在公投法已經變成「反公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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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法律研究所與台大法律系教授李建良認為,台灣的公投是「政府壓抑人民公投,中央壓抑地方公投」,核四地方公投應該是地方居民行使住民自決,有說「不」的權利,對於核四議題進行否定性公投。況且核四地方公投攸關人民生死存亡,是憲法所保障的生存權,中央卻以「能源政策」的理由予以否決,在論理上有很大瑕疵。行政院公審會否決地方公審會同意的公投案,公投法對此的規定不明,而公審會是否有權決定哪些議題屬於全國性或地方性議題?這其中有違反憲法保障地方權限之疑義。至於立法院提全國性公投案,李建良認為立法院不應超出憲法規定的權限,架空代議制剝奪人民行使直接民主的權利。他建議在特殊情況下,地方公投領銜人或可不經行政訴訟,直接提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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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徐偉群表示,憲法第107條所規定的「電政」其實指的是「電信」,而非「電業」,因此憲法第107條非中央可主張之基礎。而釋字520號之有效性僅及於行政院能否停止立法院通過的預算,並沒有處理中央 - 地方權限問題。他認為核四有可能是全國同時也是地方自治之事項,屆時恐怕要修法決定,獲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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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社社長、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羅承宗也認為,釋字520號處理的是水平權力分立問題,而非垂直權力分立問題。這次行政院公審會否決的是新北市政府提出的公投案,是中央侮辱地方,因此新北市應該提起訴願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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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毓正則認為,從這件事可看出中央玩弄法律,踐踏民主政治。核四是「鄰避設施」,周遭居民當然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如何透過制度去公平分配,需要靠制度解決,在制度出來之前,應該先停止,未來主戰場還是在公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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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煥智表示,修公投法事涉政治敏感,他建議用制定特別法來切割,因此他與相關團體正在推「逃命圈公投」特別條例。呂秀蓮也認為下一波努力方向應該是「逃命圈公投」特別條例,凸顯逃命圈內市民意願與需求,台北市地方公投只需1萬400份提案即可,同時也需要依法尋求行政救濟。

 

呂秀蓮也參加了19日的反核大遊行,呼籲政府停建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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