捍衛新北市市民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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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命安全的防衛是國際人權公約保障的基本人權,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憲法第15條明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因此新北市市民得以為生存權行使正當防衛權。

 

2.       新北市政府已於2012年8月8日頒布「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賦予新北市公民以公投方式決定新北市重大公共議題之權利,因此新北市公民針對座落在新北市的核四廠裝填燃料棒試運轉此一重大議題,享有優先公投決定權。

 

3.       新北市三座核能發電廠對市民造成以下危害/威脅:

  • 核一及核二廠之間有山腳斷層帶,核四廠外海已發現超過70座海底活火山,而海底火山群都出現在斷層帶破裂之處,極易成為海嘯起源區。
  • 核四廠一旦運轉,誰能保證在今後40年,上述大地震或大海嘯不會發生?一旦發生,方圓30公里範圍之內數百萬人,根本無處可逃!而且輻射塵漫延開來,新竹以北所有產業全部破產!核災亡台,2300萬人的世界末日到來。
  • 翡翠水庫距離核二廠33.5公里,但其水源地距離核四廠卻只有8公里,而貢寮的自來水廠離核四反應爐不到2.5公里,雙北市民的飲用水安全堪慮。
  • 核廢料問題無解,目前核一及核二廠核廢料貯存廠已呈飽和狀態,成為「萬年惡靈」,難道還要加上核四廠的核廢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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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據百年來的地震紀錄,每次日本發生7級以上大地震,四、五年內台灣必定發生。日本311大地震距今已3年一、二年內台灣「極可能」會有大地震發生。新北市民拒絕核災浩劫!當然有權用公投阻擋核四。

 

5.       根據「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法第九條、第十條核定建議候選場址之公告,應於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該場址所在地縣(市)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不受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之限制。經公民投票同意者,得為候選場址。產生核廢料的核電廠所在地之新北市公民,當然更有權利決定是否同意裝填核燃料棒。

 01232014

6.       本次新北市公投連署共有8萬多人響應,經核對合格連署信超過5萬份,全由民間推動,無論人力和財力所費不貲,但行政院公審會只邀請14位專家用短短2小時就否決攸關新北市396萬市民生存權的大事,行政院公審會草草行事,漠視民意。

 

7.       公審會錯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20號針對行政院為停止興建核四廠並停止執行相關預算,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並與立法院行使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加以解釋,根本不涉及核四「公投」問題,自不能旁敲側擊,據以認定反核公投不屬於地方事項,率然剝奪新北市市民的正當防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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