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服貿學運聲中,有兩項司法判決對於台灣的民主和人權有相當影響,一是集會遊行法,一是政黨開除/撤銷黨員黨籍的合法性,值得關注。

 

大法官會議於3月21日作成718號解釋,一方面認定集會遊行法對於室外、遊行採事前許可制,是為兼顧社會秩序維持並預為綢繆,應屬合憲。但有關「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者」須事先申請並等待主管機關24小時內決定許可與否的規定,「是集會自由的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應自104年1月1日起失效。」

 

另外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透過其考紀委員會撤銷立法院院長王金平的國民黨黨籍乙案,判決認定國民黨黨章授權缺乏民意基礎的中央考紀委員會決議撤銷黨員黨籍的除名處分「違反人民團體法與民法的民主原則」,無效。

 

根據上述兩項判決,從明年元旦開始,人民「遇緊急事故必須即刻集會遊行時」,可以不必事先申請核准。另外政黨 (包括民進黨) 也要檢討黨章規定是否有違憲之處,並非藉口「政黨自治」就可不依據憲法及法律任意行事,因為政黨也是人民團體,加入政黨屬於人民結社權,應受憲法保障,黨的內規仍需遵守人民團體法及其他國內法律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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