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圖 陳正翰
根據法務部出版的民國100年「中華民國法務統計年報」,截至100年12月止,「列管貪瀆案件之定罪率為60.8%,剔除以貪瀆案件偵辦而以其他罪名起訴者之定罪率則為56.2%。」此外,同期間「貪瀆列管案件經法院裁判確定移送檢察機關執行有罪人數為825人,定罪率60.4%,較諸全般刑事案件超過9成之定罪率仍顯偏低」。換句話說,由於檢察官的濫權起訴,高達40%的被告經過法院審理證明無罪清白,足見司法人權之備受侵擾,與檢察官欠缺證據濫權起訴之嚴重性!
前副總統呂秀蓮於2007年9月21日因特別費案與國務機要費案遭特偵組起訴,11月出庭,到了2012年7月2日終獲無罪判決,全案已告定讞,但她是因貪瀆列管案件無辜遭起訴,被法院還給清白的那40% 之一。「這是經過漫長、痛苦、昂貴的訴訟程序才得來的清白!」因此今 (19) 天上午,呂秀蓮特地前往監察院,告發特偵組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濫權起訴,以及完全替政治效命,選擇性辦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