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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曾德峰/新北報導〕新北市議會昨天二讀通過「新北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這項自治條例依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九條制定,未來三讀通過後公布實施,將可落實市民行使直接民權。

市政府民政局地方自治科長陳健民解釋,這項條例公布施行後,市政府將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一旦審議通過的提案,先交付行政院核定,核定後,再交由市選委會執行相關投開票事宜。

全案近日內可望通過

議會昨天開議前,前副總統呂秀蓮拜會市議會民進黨團,表達關心這項自治條例審議進度,總召何淑峯議員說,願積極與其他兩黨團議員及議長溝通,也表明落實市民直接民主為朝野共識,本案可望近日通過。

議會開議後,經大會同意先審去年未審法案,隨即審到這項自治條例,由於朝野議員沒有特別意見,於是按照法規審查會審查的意見二讀通過。

條例中明訂適用事項包括:一、自治法規之複決。二、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三、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至於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在提案人數與連署人數規定部分,條例中明訂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民投票連署人人數,則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

當公投案公告成立後,選委會應該在一個月到六個月內舉行公投,並得於全國性或地方性的選舉同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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