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書
訴願人:呂秀蓮
訴願代理人:高涌誠律師 詹順貴律師 陳彥君律師
為提案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地方公民投票案,經 貴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定不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依法提起訴願事。
一、訴願請求事項:
(一) 、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院臺經字第1020031611號函及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北府民自第1021940046號函應予撤銷。
(二) 、程序費用由原處分機關負擔。
二、 事實:
1. 貴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第18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本案公投事項所詢是否同意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節,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依司法院釋字第520 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為由,認定本件新北市核四公投提案不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並以 貴院之名義,作成否準本件新北市核四公投提案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始於102 年6 月7 日知悉 貴院之駁回處分,訴願人不服系爭處分,遂依訴願法第1 條、第4條、第13條、第14條、第58 條第1 項之規定,向 貴院提起訴願。
三、 理由:
(一)、系爭處分援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解釋(下稱釋字第520號解釋)作為認定本件新北市核四公投提案不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理由,應有裁量濫用之違法,應予撤銷
(二)、系爭處分疏未慮及憲法第15條、第17條、第123條、地方制度法等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8號解釋(下稱釋字第498號解釋)作為認定本件新北市核四公投提案是否屬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理由,應有裁量怠惰之違法,應予撤銷。
(三) 審酌立法院所通過低放射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及國際獨立專家結論性意見及建議,並依舉輕以明重之法理,應認本件新北市核四公投提案確屬合法且正當,而應予核定。故系爭處分所持見解實與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有違,不能予以維持。
(四)、綜上,系爭處分確有裁量濫用及裁量怠惰之違法,應予撤銷,爰提呈理由如上,謹請 貴院鑒核,請求作成如前述之訴願請求事項,以維法制。
此致
行政院 轉呈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 公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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