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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 阿扁之友  6/12來信

扁案二審判決,扁案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減為20年徒刑,這在司法上有什麼意義?你覺得公平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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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扁友


台灣高等法院將台北地方法院的重判予以減刑,表示司法仍認為扁珍有罪,但一審判決過重,原因至少包括:一審審理期間,特定媒體人每天在call in節目指揮辦案,對一審法官形成莫大壓力,整個審理過程很不正常。此外,扁在案發之初採取反抗行動,但後來又放棄為自己辯護,也撤走律師,使案情無法充份呈現,尤其對他有利的部份因被告自動放棄辯護權利而受損。

二審的審理過程媒體少報導,也較未干擾,似乎正常許多,但判決結果仍然有罪,依法他們可以上訴最高法院,但最高法院只就法律問題作審議,不再使喚當事人,也不再審理犯罪事實部份,我們仍然期待他在三審能夠獲得更有利的判決。

 

 

 

秀蓮信箱 3952m.tw@gmail.com,我將每週撥空回答網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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