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秀蓮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要旨
2012.07.02
壹、特偵組起訴要旨
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呂秀蓮明知並無實際公務支出,為順利詐得副總統國務機要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1年7月起至95年5月止,在總統府內,違背其執行國家預算之任務,利用請領前述費用之職務上機會,命幕僚代為領取按月撥付之國務機要費,嗣再指示幕僚蒐集與公務無關之他人發票以核銷上述國務機要費,呂秀蓮依此方式詐得副總統國務機要費計2,710,158元。因認呂秀蓮涉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偽造文書罪等罪。